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活动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认定: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II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和教务处及教学督导组核定;III级事故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核定。

第二条  I级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3)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人员不相符者。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丢失。

(5)教研室和教师拒绝接受教学任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未按时完成教学应急任务。

(7)未及时安排教学任务及教学工作,延误正常教学。

(8)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卷及原始考试成绩。

(9)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第三条  II级教学事故:

(1)考试题严重出错或没按要求命题,致使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考分上报错误,需要更改成绩。

(3)未按大纲要求,舍弃(或拖进度)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者。

(4)教研室和教师不服从教学安排,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5)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6)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7)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8)未经申报、审核批准,教师擅自将编写教材、讲义或参考资料销售给学生。

第四条  III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2)未经系部、教务处同意由他人代课。

(3)教研室和教师未按时或未全部完成教学任务,影响了教学工作。

(4)考试后教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或教师无故上课迟到。

(6)教研室未按时上交各类总结、计划。

(7)教研室未按规定作好各类文书记录。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知情人在发现后立即向系部报告,系部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作好记录,经教学督导组核定登记并向主管院长汇报后将责任通知书发至当事人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科室。

第五条  处理

(1)被认定为教学事故I、II、III级的分别扣罚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任当月工资的100%、80%、60%,并在教师档案中记录。

(2)对教学事故责任者(包括教研室、科室),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活动。

(3)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或发生I、II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不合格。

(4)给予发生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处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