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目  录

1.             学校管理规定 

2.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3.             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4.             学生奖励细则

5.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细则

6.             教室管理规则

7.             计算机房管理规则

8.             语音室管理规则

9.             图书室管理规则

10.           宿舍管理规则

11.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12.           食堂管理规则

13.           学生外出情、销假规则

14.           值周队检查细则

15.           学生行为规范量化管理办法

16.           学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规定

17.           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18.           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国际化,涉外型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是依法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国际化、涉外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 管理体现育人导向,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报到日期内来院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着,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学院制定医院 诊断确已康复,符合体检标准,可随下一年新生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逾期未康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 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根据课程性质,按适当比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记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时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选准自己所学的专业,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地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标准学制的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本学期须停课治疗、修养6周以上者;

二、       因病、事假,本学期累计缺课6周以上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学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退学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出、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应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学生对退学处理无异议,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学院在校内公示一周后视为送交,公示三周后不办理报退学手续,则学院公示除名。退学学生不按规定离校,产生后果学校不负责任。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和注册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学院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学完培养计 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未完全部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院结业证书。学院按教育部规定对颁发的毕业和结业证书信息进行网上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结业离校一年内,回校重修或补考不及格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重新进行毕业证是电子注册登记,。一年后,学院不再受理结业学生的重修和补考申请。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离校时已学完一年级的课程,但未能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府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意见和学生学习成绩单应当真实地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环境。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艺、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按《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查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法宪法,反对四项基本情况,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法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按照《普通高校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继续和重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有违法、犯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向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种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受到留校查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 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留校查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学习证明。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

二、              被处以行政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一、              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组织或带头无故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育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带头出版和宣传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干扰老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监考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有偷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偷窃财物数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             诈骗、抢劫未成年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者依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             窝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引发斗殴事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

二、   打架斗殴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勾引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动手打人,没有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

七、   打架事件处理结束后,对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

八、   虽没有动手打人,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   参与打架者,从重处分;

十、   持械伤人者,从重处分;

十一、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从重处分;

十二、   打架致使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费用;

十三、   酗酒滋事并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者,参照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者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章使用电器、明火造成损失者,除经济赔偿外并予以没收电器等设备,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夜不归寝,顶撞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院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害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累计超过一定学时和天数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故缺课10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无故缺课20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无故缺课30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无故缺课40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无故缺课50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给予取消平时成绩或降级处分;

六、   学生因故缺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无故缺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无故缺课时数,按1至5款给予处分。

七、   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校通报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一学年内,第三次受到违纪处分者,学院直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   一学年内无资格参评奖学金;

二、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章  违纪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院)审核,由学生处讨论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 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要充分了解情况并允许学生本人陈诉和申辩。

二、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学生所在班的辅导员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检查材料、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报学生处审查

三、   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并通知本人。

四、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五、   对学生的处分经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和院长会议审核决定后,予以公布。

六、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为稳定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特制定《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试纪律

一、              考生按规定要求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补考时必须带学生证。

二、              考试前,考生必须清理座位,将自己携带的物品(包括复习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等)座位内原有物品都放到指定位置。

三、              考生自备各种考试用具,但不得自带演草用纸,不得携带手机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考试中不得私自借用考试用具。

四、              考生答题前必须用黑、蓝色钢笔或油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写清姓名、班级学号后,按要求开始答题,答案要在装订线内书写。不得使用涂改液、使用两种笔迹答题,答案要在装订线内书写。不得书写有与试题无关的内容或和其他标记。

五、              考生在考试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传递答案,不得交换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

六、              考生遇到试题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需举手示意,请监考老师帮助解决;涉及对试题如何处理等问题监考老师不予解答。

七、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带监考老师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准将答题卡、试卷、试题纸带出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考试开始30分钟内交卷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              在考场、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七、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              考试中不接受监考人员监督、警告、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十一、   交卷后继续逗留考场的;

十二、   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代替他人答题的(包括被代替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在考试过程中用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违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九条处理。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上级考试机关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学生奖励细则

     为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立身做人,本着“综合量化考核,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一、              个人奖励项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股、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

二、              班级奖励项目:优秀班级、先进团支部。

三、              奖励形式。

(一)          三好学生:办法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二)          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三)          优秀团员:颁发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四)          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五)          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颁发奖学金。

(六)          三好班级:授予“三好班级”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七)          先进团支部:授予“先进团支部”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全院嘉奖并给予奖励;

   四、学生奖励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并作为优秀推荐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奖励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

(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尊师爱校、关心集体、真诚友爱、团结同学;

(三)又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坚持锻炼身体;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五)孝敬父母、关心亲人、合理消费、健康娱乐、杜绝恶习;

(六)遵守公共秩序、保护公物、爱护环境、尊重他人、言行文明、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二、 优秀学生干部

(一)思想品德良好、尊师爱校、团结他人、真诚友爱;

(二)遵章守纪、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环境、爱护公物;

(三)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四)尊敬父母、关心亲人、合理消费;

(五)言行文明、讲究卫生、习惯良好;

(六)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工作卓有成效;

三、 优秀团员:

(一)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

(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

(三)坚持锻炼身体;

(四)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五)在共青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四、 优秀毕业生:

学生在毕业学年获得“三好学生”称号,并且在前三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称号者,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为学院和社会做出贡献者,也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五、 奖学金获得者:

(一)以德、智、体、美为统一标准,按学习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分一、二、三等奖。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1,期末考试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已享受的停发):

3,因各种原因考试缓考者:

4,一学期累计旷课5学时以上者(含5学时)。

六  优秀班级:

(一)有良好的班风、学习氛围好、平均成绩优良、为专业年级或系年级考第一名:

(二)全班学生能模范遵章守纪,无违法行为;

(三)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学习干部能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工作热情高、班级工作成绩显著。

七  先进团支部:

(一)班级风气好,全班学生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班级学习气氛浓,平均学习成绩良好;

(三)团支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创新精神;

(四)在参加学院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团支部能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三条  奖励评选程序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据不同的项目,有各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学生会负责人组成奖励评选委员会。

二、奖励比例要求凡个人奖励种类均5%,集体奖励不超过班级数的20%。

三、学生奖励评选应在学生个人学期总结,班级、团支部工作总结基础上进行。

学生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细则

一、       本院师生进入校园,必须佩戴校徽或持有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并说明原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

二、       新闻记者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院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访。

三、       凡是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如违反本规定,师生有义务制止,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视情处理。

四、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贴在学院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乱贴各类宣传品。

五、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如属于社会公益性活动要经学院批准。

六、       不准在校园内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教室管理规则

一、       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必须在课前准备时间进入教室,按指定位置坐好,做好上课准备。此时,学生处、值周队和班主任清查人数,进行考勤。

二、       上课时,要坐姿端正,认真听讲,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讲话、走动,不准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得干扰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学习。回答提问和发言要起立。遇到问题先举手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行动。

三、       上课期间不得会客、不得回宿舍、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手机必须处于静音状态)、不得玩弄手机、游戏机、随身听等有碍学习的东西。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四、       教室内要举止得体,不得穿拖鞋、超短裙、背心或吊带背心。

五、       建立教室值日制度,有学生轮流担任值日生,负责教室卫生,及时开窗透气、保持地面清洁、无痰迹、无口香糖残留物,黑板清洁、无乱写乱画、无残留粉笔末,保 持墙面无灰网、无乱贴乱画现象,保持教室内的整洁,协助教师准备教学用具等。学生应及时清理自己身边的卫生,不得随意挪动桌椅,不得随意吐痰、乱扔纸屑。 严禁吸烟和吃零食及做娱乐性活动。

六、       爱护公物,保管好桌椅等各种教学设备,损坏要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加倍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       自习课属正课,一切要求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       节约用电、做好灯光和用电教学仪器的管理,白天光线好时不开灯或少开灯,放学时值日生应及时关灯。

九、       谢绝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教室。

计算机房管理规则

一、       学生进入机房后应入机对号、按号入座,禁止私自窜座。

二、       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三、       上课时禁止玩游戏、看电影、浏览网站,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立即请出机房。平时上机禁止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等不适宜青年学生浏览的内容。

四、       爱护机器,禁止随意折装机箱、私自调换耳麦。

五、       禁止擅自删除修改硬盘内的系统文件和原有程序。

六、       严禁在机房给手机充电,接、打电话。

七、       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吃零食。要保持计算机台面的清洁。

八、       机房内禁止大声喧哗,如有问题请举手提问。

九、       下课时,将机器关好,椅子归位。

十、       凡在机房上课的班级,上课结束后,应派值日生认真清扫卫生,关灯、关窗、锁门。

十一、           要严格服从机房老师或任课老师的管理。

语音室管理规则

一、   按时到课,对号入座,请勿私自调换座位、更换座号和图画记录本。

二、   请保持语音教室的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

三、   保持室内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吐痰,不得乱扔杂物,严禁吸烟。

四、   保持语音室操作台面洁净,禁止在操作台及机器上乱刻乱画。

五、   在上课过程中如发现自然出现的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及时排除障碍,不得私自折装设备及用品。

六、   离开座位时请将座椅及耳机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不得私拆耳机接头。

七、   放在语音教室上课的班级,下课时应派值日生认真清扫教室,然后关灯、关窗、锁门。

八、   应服从机房老师或任课老师的管理。

九、   如发现人为故障或损坏现象,使用者应负全部责任,按价赔偿。

图书馆管理规则

一、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读者持本人借书证在规定时间内借还、阅读文献资料、利用本馆提供的其他服务与咨询。

三、借书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书证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借阅处挂失并补办借书证。

四、入馆人员请遵守秩序,保持肃静和室内外卫生。不准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吃零食、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吸烟。

五、爱护馆内一切设备和文献资料,不准在书刊目录卡上涂写、勾划、卷折、影描和撕剪。严禁将文献和资料私自带走,若有违反者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馆内消防设备不准随意摆弄和移动位置。

七、离院学生必须清退所借文献、资料,交回借书证,若有带走文献和资料者,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老师负责追回或代替赔偿。

宿舍管理规定

一、保持寝室卫生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各寝室公共卫生每天由本寝室的值日生负责清扫。

二、爱护公物,如有损坏应主动报告舍务管理人员,自觉按价赔偿。

三、管理好自己的物品,柜子及时上锁,室内无人要锁门。预防钱、物丢失,若有丢失,应及时报告舍务管理老师、保卫处或报警。

四、住宿人员应互相尊重,互相谦让,本着多做自我批评的原则,搞好团结,遇个人解决不了的矛盾,要及时向舍管员和班主任反映、汇报,通过组织予以解决。

五、尊师重教,尊重舍管员的劳动,服从舍管员的管理,按时作息,自觉遵守宿舍纪律。

六、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随时保持走廊、大厅、厕所及洗漱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主动打扫公共卫生,注意养成为公众服务的良好习惯。

七、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严禁在宿舍和楼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使用电器、酒精炉和点蜡烛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物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为保持良好的宿舍秩序,请不要随意窜寝,严禁男、女宿舍窜寝。宿舍配备的床、柜等设施不得随意挪动。

九、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宿舍。

十、严禁在墙面、桌面乱贴、乱刻、乱写、乱画。

十一、离校离寝时应交接好公物,返还钥匙。丢失损坏主动赔偿。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内务整理:

一、被褥按要求叠放平整、干净、棱角分明。

二、床下按规定摆放物品,并做到整齐有序。

室内卫生:

三、地面清洁见本色,无垃圾、纸屑、痰迹等。

四、桌、椅、灯管等用品无灰尘。屋顶、墙角无蛛网。

五、门、窗玻璃接洁净。

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物品摆放:

七、桌面、窗台、暖气无杂物。

八、暖瓶、水杯、板凳、清扫用具等按规定放置。

安全防范:

九、无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和私自使用电器现象。

十、室内无人时及时锁好室门、柜门,带好钥匙。

十一、个人钱物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钱款不过百元,手机、钱物等无丢失现象。

十二、无男女生窜寝、私留室外人员住宿现象。

公物维护:

十三、电话、门窗、玻璃、开关等完好无损。

十四、不往窗外倒水、扔污物,不往水池、便池乱倒垃圾。

十五、桌椅、床铺、衣柜、电灯等无人为损坏,并做到人走灯熄。

十六、墙面、桌面无乱贴、乱刻、乱写、乱画。

就寝秩序:

十七、按时起床、熄灯就寝。

十八、熄灯后无说笑、打闹、喧哗、打电话和随意走动。

十九、不违规进行棋、牌等娱乐活动。

二十、轻开、轻关室门,避免较大声响,不妨碍他人休息。

 

食堂管理规则

一、就餐者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餐,就餐时应自觉遵守食堂秩序、主动排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文明用餐,不大声喧哗、不在食堂内玩耍打闹。

三、保护食堂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在食堂内吸烟。剩饭剩菜应倒在指定的容器内,并将餐具按规定位置放好。

四、就餐时不要脚踏桌、凳,注意爱护食堂设备、设施。

五、就餐者不得将食堂的公共餐具带出食堂。

六、食堂就餐实行自选分餐制,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七、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仓库。

 

学生外出请,销假规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特对学生外出请、销假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放假时间:周六第八节课后——周一晚自习前,需离校的学生必须按时离、返校。

二、平日不受理请假,特殊情况,如家长来校、生病经医务室证明需到医院治疗等,应利用非正课时间,由班主任按规定的比例持证外出,在门岗处进行出入登记,并报学生处备案。外出时将外出证交由门卫保管,当天同一外出证不得重复使用。

三、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过夜,节假日需在外过夜者,必须在班主任处登记,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

四、销假: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值周队检查细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学生行为规范量化管理》的各项要求,保证学院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维护院风、院纪,按下列标准与要求实施督促检查。

一、             纪律要求

(一) 严守上、下课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上、下课。

(二) 正课、自习课在教室内均应保持安静,不讲、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干扰他人学习。

(三) 教学楼、宿舍楼内严禁大声喧哗、打闹、玩球或做其他干扰他人的活动。

(四) 进出门岗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不许私自引领外校或社会人员入校。

(五) 严禁打架斗殴、抽烟喝酒,严禁男女窜寝,严禁破坏学校公物,严禁破坏学校公物,严禁偷摸、盗窃。

(六) 要养成关好门窗,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酒精炉,点蜡烛等。

(七)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品及管制刀具。

(八) 不准将不健康的书画、影碟带入学校。

(九) 全体同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宿舍楼。

(十) 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要遵守纪律,维护秩序,做守时、守纪者。

二、             文明礼貌

(一) 尊敬国旗。升降国旗时,肃立站好、行注目礼,平时爱护国旗。唱国歌时,态度严肃,词曲准确,声音洪亮充满感情。

(二) 仪容整洁,举止文明,讲究体态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三) 发型符合学生标准,不染发、不留奇怪发型。

(四) 见到老师、客人要行礼问好,并主动礼让。

(五) 下课和离校时要主动和客人老师说再见。

(六) 不说脏话,不骂人,不给同学起外号。同学之间要互敬互让,互帮互学,发生矛盾时要相互谅解,严禁打架,解决不了的事情要及时禀报班主任或学校予以解决。

(七) 尊师敬长,回答问题要起立,与老师讲话要立正站好,接递东西要用双手,进办公室要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入内。

(八) 在公共场合要谦虚礼让;关心帮助老人、少儿、病人、残疾人和孕妇;要理解、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三、             卫生要求

(一) 个人要勤剪指甲、及时理发、换洗衣物。除在宿舍内,严禁赤背、穿拖鞋,保持良好的学生仪表形象。

(二) 寝室卫生要勤打扫,勤透风换气,物品摆放要整齐划一。内务要整齐有序,铺面平整,床下物品不得杂乱,鞋子要摆放整齐,鞋跟朝外,每人床下只允许放下三双鞋。

(三) 教室值日生要认真负责,每天除早晨、课间和放学认真清扫外,还应有监督、检查和随时清理的责任,有问题及时向班主任老师2汇报。

(四) 教室、走廊地面要清洁,清扫工具对方整齐。

(五) 门、窗、窗格及时擦净,书桌、讲桌保持干净。每天晚自习后、节假日要关好门窗。

(六) 不得在教室、走廊随意乱扔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及食品袋等杂物。

四、要求

(一)值周队由学生组成(各班级1——2人),在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由一名学生处专干人员直接负责,带领学生履行职责

(二)值周队员必须是班级品学兼优善于管理的学生兼任

(三)值周队是学院的执法部门,队员必须以身作则,自己要首先按细则做好,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能秉公执法都应要及时更换。

(四)值周队员在值周时,必须要容貌严整,佩带臂章,使用文明用语,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秉公执法,进行认真登记,每天公布检查情况。

(五)对到课情况每天第一节课、第五节课进行定期检查,其它时间不事实上期抽查。

(六)检查班主任、舍管人员上岗情况及教室、宿舍卫生情况,做好量化登记,每周进行讲评

(七)每逢学院大型集会,值周队要担负起检查和维护秩序工作,做好总结记录。

(八)值周队要有值周日记,对检查学生出现的各种违

纪现象,好人好事等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并向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汇报。

 

学生行为规范量化管理办法

 

为优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人的任务,为此,必须加强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                                    

一、         实施《办法》的主管部门与工作任务。 

     (一)由学生处理负责组织落实《办法》。  

(二)学生量化管理基本分为100分,每学期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一般,50—60分为较差,低于50分者视情节给与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