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使教研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根据承担相同或相关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实践教学指导人员,按专业或课程设置为基础组建的教学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是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中,由系部领导的,执行教学和开展教研、科研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教学建设和改革的中坚。

第四条  教研室的新建、调整和撤销,由系部讨论形成决议,报经学院批准生效,在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研室一般设主任一名,由系部主任提名,由学院聘任,并在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一般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较强的教研与科研能力;具有创新、开拓精神和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第二章   教研室职责范围

第七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学院工作部署和系部安排,组织理论和业务学习;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安排日常教学工作;积极主动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教研室应按照学院和系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研室年度(学期)工作和教研活动计划。

第九条  认真完成日常教学工作。

1.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贯彻上级颁布的相关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研讨、制定、修订有关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编制、修订相关课程、实验的教学大纲,以及实验、实习指导等。

2. 依据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名单、填写教学任务分配表报系(部)、院审批。选择相关课程教材,组织好上课、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试题审查和试卷批阅等教学工作。

3. 定期组织检查教学环节执行情况,包括备课、教学进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等,并将结果汇总报系部。

4. 组织本室教师互相听课,通过教师和学生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对本室教师和教学进行考评,做好教学评优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5. 做好本室教师和实践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工作,并按期交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

6. 每学期末,要将各类教学文件、相关教学资料、教师业务考核等材料建档、归档。

第十条  积极开展教学建设工作。

1.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课程建设指标体系和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组织研讨、制定相关课程建设规划,确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应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

2. 参照学院和系部师资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本室师资培训计划,包括教师进修、培训、实践等,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室师资补充意见,并配合学院共同审核新进教师资格、能力等;参与、审查新开课、新任课教师的试讲、评议,确认本室教师新开课、开新课资格。

3. 积极承担相关课程院内外教材(讲义)的编写任务,组织教师研讨、编写教材(讲义)。

4. 组织或参与制定相关院内实践基地建设规划;积极开发、研制相关实验、实习设施和装置;改进、开发相关实验和实习项目,以及实验、实习项目的内容等;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

1. 组织或参与专业设置、改革方案的调研、制定,承担相关教学文件及材料的起草等工作;组织有关教学环节的实施。

2. 研讨、明确相关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有关课程教学内容的删增、衔接、交叉、重复等做必要的改革等,体现其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

3. 组织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倡导应用电化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手段,以改变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鼓励支持教师开发、研制CAI课件,制作音像教学片等;充分发挥“大信息量、小课时”现代化教学优势的作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1. 关注国内外相关专业、学科、课程发展趋势,结合学校教学实际,主动开展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研讨。

2. 结合日常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工作实际,组织教师开展经常性的集体备课、教学讲评、考试分析等教研活动。同时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教学研究工作的立项申报、项目进展,以及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3. 组织或参与校内外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讲座、专题研讨等;及时总结教学、教改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撰写有关总结材料和论文;不断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教研水平。

4.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研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教研室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初,组织本室教师讨论学期有关工作,并将学期工作和教研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于第2周内报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2. 认真组织本室教师执行学期工作和教研活动计划,努力完成日常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等工作任务,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3. 定期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进展以及完成情况,及时将有关记录、自评资料等归档备查。每学期末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于期末结束前1周内报系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