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7-10-26 / 点击 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学院制度,促进学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 Tongwe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山西省介休市北坛西路239号

第三条  学院宗旨:学院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学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办学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思想政治素质好、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学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武有伽、梁玉娥

第六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武有伽、梁玉娥,出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学院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学院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校。

具体为:

(一)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二)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学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积极参与学院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六)认同学院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学院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及其提名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学院重要工作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依法核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举办者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副理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学院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学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任命,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行使院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武海波。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教职工代表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院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院长、副院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院长、副院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学院党组织选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学院理事会。

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非理事会成员的,列席学院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具有(副)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专家治学。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院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学院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院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创业或到基层岗位服务、就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五章  教师聘用制度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学院资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举办者可以继续投放。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院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办学出资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校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社会保险;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可以按国家规定返还举办者,并在举办者中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理事会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